SRC案:纳吉7项表罪成立
吉隆坡高庭今天裁定,前首相纳吉在SRC案的7项滥权、失信和洗钱罪名表面罪名成立,接下来他必须出庭面对更全面的审讯过程,包括他必须出庭自辩。
纳吉在自辩时将有3个选项,分别是:在证人栏宣誓自辩,接受控方交叉盘问;在被告栏自辩;保持沉默。
当然,若纳吉选择在证人栏宣誓自辩,相比起另外两个做法,他的供证将更有分量;但若纳吉在自辩环节时选择保持沉默,法庭极有可能直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及宣判刑罚。
此外,在自辩的程序中,将视辩方律师是否得以成功挑起疑点,让纳吉脱罪。这也意味着,表面罪名成立是让纳吉进入另一个审讯阶段,若是辩方律师有能力挑战关键证据,那纳吉就有可能脱罪。
今年66岁的纳吉,在2009年4月3日宣誓成为我国第6任首相直到2018年5月为止。而他是我国第一位被控上法庭的国家领导人。
纳吉被控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的案件,分别在2018年7月4日和8月8日,被带上吉隆坡地庭面对7项控罪,随后在今年4月3日正式在高庭开审,在58天的审讯过程中,控方共传召了57名证人出庭。
回顾SRC案:纳吉的 7项项滥权、失信和洗钱罪(以下资料来自马来西亚东方日报)
此案由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汤姆斯亲自负责提控,控方团队成员包括高级副检察司拿督希旦峇兰,而纳吉的辩护团队则由著名律师丹斯里沙菲宜领导。
第一至第三项控罪,即在刑事法典409条文(刑事失信)下被控,涉嫌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以及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间,纳吉在获得以代理,即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SRC公司的40亿令吉,却分别挪用了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
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不少于2年至不多于20年、鞭笞与罚款。
第4项则是涉4200万令吉的贪污罪,纳吉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以代理,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身份,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
一旦罪成,可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4条文下判处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贪污款额或受贿价值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至于第5至7控罪,则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b)条文,纳吉涉嫌在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2月10日,通过即时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RENTAS),分别收取了非法活动所得的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
上述3项控罪的刑法,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最高15年,或罚款不超过洗黑钱收益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