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还担任交通部长期间,为解决醉酒驾驶事件,我建议修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我的建议如下:
1. 修改法令第44条文:若在酒精或毒品的影响下驾驶致死,肇事者将可能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及最低6年监禁(现有法令刑罚监禁不少过3年和不超过10年)
2.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标准,立法降低驾驶者体内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也就是从80毫克酒精/100毫升血液降低至每50毫克酒精/100毫升血液(或更少)。
3. 对于醉酒及毒品影响底下驾驶者,提高罚款数额及监禁期限,尽管该驾驶者没有涉及任何交通意外。
4. 曾经因酒精和毒品影响下驾驶致死的人,不再适合在公路上驾驶。因此我主张一辈子吊销肇事者驾照。
虽然如此,如果没有严厉和有效的执法,不管多么多么严厉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执法人员需要时刻保持高度的廉洁,在执行公务期间必须要秉持着「毫无畏惧和徇私」(「without fear or favour」)的精神。最好的方法就是执法人员佩戴执法纪录仪 (body camera)。
在酒精或毒品影响下驾驶的司机,必须严惩!
我们的立场非常清晰,所做的一切并不是为了剥夺非回教徒饮酒的权力。我们认为,你在酒精或者毒品的影响之下,并无权利驾驶,因为这行为会危害他人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