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行动党全国组织秘书暨前交通部长陸兆福针对我国再发生醉酒驾驶酿死亡车祸的事件, 在脸书发文指出:

“ 在我还担任交通部长期间,为解决醉酒驾驶事件,我建议修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我的建议如下:


1. 修改法令第44条文:若在酒精或毒品的影响下驾驶致死,肇事者将可能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及最低6年监禁(现有法令刑罚监禁不少过3年和不超过10年)


2.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标准,立法降低驾驶者体内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也就是从80毫克酒精/100毫升血液降低至每50毫克酒精/100毫升血液(或更少)。


3. 对于醉酒及毒品影响底下驾驶者,提高罚款数额及监禁期限,尽管该驾驶者没有涉及任何交通意外。


4. 曾经因酒精和毒品影响下驾驶致死的人,不再适合在公路上驾驶。因此我主张一辈子吊销肇事者驾照。


虽然如此,如果没有严厉和有效的执法,不管多么多么严厉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执法人员需要时刻保持高度的廉洁,在执行公务期间必须要秉持着「毫无畏惧和徇私」(「without fear or favour」)的精神。最好的方法就是执法人员佩戴执法纪录仪 (body camera)。


在酒精或毒品影响下驾驶的司机,必须严惩!


我们的立场非常清晰,所做的一切并不是为了剥夺非回教徒饮酒的权力。我们认为,你在酒精或者毒品的影响之下,并无权利驾驶,因为这行为会危害他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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