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行动党居銮区国会议员黄书琪2020年7月23日(星期四)于国会发表文告:

通讯与多媒体部长赛夫丁阿都拉不仅应立即停止使用《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来对付异议者与媒体,更应该提呈修正案,更新过时法令。

今早,通讯与多媒体部长在回答我的问题时说明,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自媒体,依据《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22(1)条文,都必须向国家电影发展局申请准证才能拍摄、发布影片。

两天前,慕尤丁政府才援引同一个条文,调查半岛电视台的新闻记录片 “Locked Up in Malaysia’s Lockdown”,也因此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

如果新闻通讯社产制每天需要播放的每一支影片都要事先申请,国家电影发展局员工恐怕都难以应付。更过分的是,今早部长的回答竟然也把自媒体包括在内,就算是自媒体产制、播放影片,都需要向国家电影发展局申请。

这条法令毫无疑问是条过时的法令,当年立法时,所谓的影片拍摄依然局限于电影、新闻产业或商业用途;时至今日,人手一机,人人都可以拍电影。社交媒体使用者每天在YouTube、抖音、脸书、Instagram上载数百万支影片。有些人甚至透过自制影片上传到社交媒体获得盈利

援引这项条文对付媒体,慕尤丁政府形同将影片拍摄活动非法化。慕尤丁政府是否打算对付所有的抖音使用者?网红是否也需要申请准证?更重要的是,依斯迈沙比利直播记者会之前,是不是也要申请准证?

严格执行《1981年国家电影局法令》22(1)条文根本是说不过去、不合理也不民主的做法,利用此法对付半岛电视台,也只是说明,慕尤丁政府想要消除所有异议者与媒体发出的不同声音。

我谨此呼吁通讯与多媒体部长,尽快提呈修正案,更新《1981年国家电影局法令》。

黄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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