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亲赴财政部,针对内陆税收局(IRB)以欺压性及不公平的手法,向纳税人蔡先生追算超过7年(20年前)之税务一事向财政部长和副财政部长提出上诉与抗议。

虽说这可能是蔡先生面对的个人情况,不过他的遭遇也有可能发生在任何人身上,即拥有一片土地并希望将来可以出售给发展商,以向发展商换取在该地段建造的房屋。再者,内陆税收局向纳税人追讨超过7年税务的做法乃是一种高压和不公平的做法这也将影响任何从事合法业务或赚取合法收入的纳税人

在2020年11月17日,蔡先生收到额外税务的通知,列表如下:

内陆税务局向蔡先生征收额外个人所得税的理由是因为在2020年11月,内陆税收局把蔡先生当年售卖土地的“土地买卖盈利”重新归类为他的“个人所得收入”。

对此,尽管蔡先生当年已经向内陆税收局申报其土地买卖盈利,并也已缴还有关土地买卖盈利所应还的税务,如今内陆税收局反过来将他售卖土地的“盈利”重新归类为“个人所得收入”,并征收额外的个人收入的“所得税”。

我以以下例子分析“土地买卖盈利税”和“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区别:

A在1990年以RM100,000的价格购买土地。随后在2010年以RM500,000的价格出售了这块土地,从中获得RM400,000的盈利。

根据《产业盈利税法令》,由于A是在1990年购买土地,并在20年后售卖土地(即在收购土地的5年之后才出售有关土地),因此,在法令下,A是无需支付任何土地买卖盈利税。

然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令》,A被视为在2010年赚取RM400,000的而但凡超过RM100,000的盈利,他将必须缴纳26%的税率。

这也表示,A必须缴纳至少26% x RM300,000 = RM78,000 的所得税。

至于蔡先生的个案,是因为内陆税收局对他售卖土地的“盈利”进行重新归类为“个人收入”。 尽管当局是在2020年才重新归类,内陆税收局同时也即刻向蔡先生征收额外45%的迟缴税务的罚款。这不是逃税的情况,蔡先生当年也是完全依法行事,并有向内陆税收局申报其土地交易,而且内陆税收局在那几年已将之视为“土地买卖盈利”。

如今政府迫切需要钱内陆税收局才会反过来将“土地买卖盈利”重新归类为“个人所得”,对蔡先生征收额外的所得税,并对他征收45%的罚款

事实上,根据《所得税法》,纳税人仅需保留其账目及文件长达7年期限希盟政府执政时期清楚说明这一点。不过,如今看来国盟政府却有不同的见解。

如果内陆税收局可以重新归类20年前的交易并开始向纳税人征税这无疑会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也是极为不公平的做法。长此下去,对于国家的宏观经济,内陆税收局这种欺压性及不公平的征税的做法,也会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

对此,我认为此个案对纳税人极度不公,对国家经济也影响广泛,因此亲赴布城向财政部长提出上诉。

8-2-2021
张健仁
砂拉越实旦宾区国会议员/哥打圣淘沙区州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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