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威国会议员拿督倪可汉2021年3月10日(星期三)媒体文告:
卫生部长和首相署法律事务部长必须纠正总警长和国防部长就《2021年紧急状态之2021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紧急修正法令》条例而散布的假消息。
《2021年紧急状态之2021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紧急修正法令》(简称《2021紧急法令》)即将于明天(2021年3月11日)生效。总警长丹斯里阿都哈密于2021年2月22日表示,3月11日开始实施的1万令吉罚单只会发出给屡次违反行动控制令(MCO)以及可能触发新冠肺炎传播的人士。
2021年2月3日,受命向公众汇报新冠疫情发展的国防部长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利重申了总警长的立场,但表示公众可以就1万令吉的罚单向法庭提出上诉。
总警长与国防部长的声明是错误的。我已经检查了法律条例,截至目前为止他们的声明并没有任何法律基础支持。
遗憾的是,当卫生部长拿督斯里阿汉峇峇和首相署法律事务部长拿督斯里达基尤丁于2021年3月3日发表关于《2021紧急法令》的媒体声明时,他们未能纠正总警长和国防部长。他们也未能解决我在2021年1月30日、2021年2月8日以及2021年3月1日发表的媒体文告中提出的各种疑问。
截止今天,并未有根据《2021紧急法令》所制定的任何附属法律。除非另行修订附属法律,《2021紧急法令》的法律现状如下:
- 根据《2021紧急法令》所修订,所有《1988年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令》(第342号法令)规定的罪行均是可拘捕罪行。警方可以逮捕任何涉嫌违法的人、进行拘捕和调查。
- 《2021紧急法令》提高第342号法令下的罚款,至不超过10万令吉和/或不超过7年的监禁。
- 卫生部总监或其授权官员只能在得到检察官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给予罚款。
- 在获得检察官的书面同意后,卫生部总监或其授权官员可提议针对个人给予不超过1万令吉罚款,或针对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令吉罚款。
换言之,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1万令吉的罚款仅适用于屡次违反行动管制令以及可能触发新冠病毒传播的个人。
在《2021紧急法令》于明天生效之前, 《第342号法令》的法律地位如下:
(i)《第342号法令》规定的罪行是不可逮捕的罪行;
(ii)警察无权针对第342号法案中的罪行向大众发出罚单。
因此,警方一直在非法逮捕和非法拘留涉嫌违反《第342号法令》或根据该法令制定的条例,例如非法违反行管令或标准作业程序的人士,因为警方没有从法院获得任何逮捕令。警察发出的罚单也属非法,因为他们并无权这样做。
我呼吁法院作为我们的法律的守护者,对发生警方的非法行为以及警方所发出未经授权的罚单提出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我们必须坚守法治原则,以免在我们的国家被没有民意的后门政府因不遵守法律规定,而落得万劫不复的下场。
倪可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