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从人类文明的出现,法律就被君王或统治者用以确保社会的秩序。

而这个后果,就是后来法律中所指的”刑罚”(sentencing)。

既然法律是用以维持社会秩序的一个工具,其刑罚必须能够起其威吓性,方能确保法律的有效性。

在法学中,刑罚必须达到4个目的,即阻吓(deterrence), 改正(rehabilitation), 无害化(incapacitation), 等值报应 (retribution).

刑罚演变发展至今,剩下两大最具争议性的刑罚:- 死刑废存与否以及回教法中的断肢法。

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一向主张废除死刑,甚至不止一次谏言联邦政府督促废除。

希望联盟政府在上台5月后,负责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刘伟强即宣布会提呈«废除死刑法令»,并以30年终身监禁取代之。

此项宣布一提出即引来许多的争议,不赞同废除死刑的声音几乎都盖过了赞同死刑的。

死刑存废在法律界辩论已久,凡事都有两面看。死刑抑或终身监禁亦然,各有利弊。

死刑是打从这个世界上出现文明帝制,法律的出现便存在至今。从古代的砍头,法国的断头台,美国革命的枪毙,到周星驰«算死草»中的环颈至死之刑。虽然死的方式不一样,但罪犯还是赔上一命。

那何谓强制性死刑呢? 强制性死刑是指一旦罪名成立,唯一的刑罚只有死刑,法官并没有一丝的斟酌权。

强制性死刑的罪行包括302谋杀,39B贩毒,向最高元首宣战,内安法令下的拥有枪械与弹药。在这类型的罪行之下,只有死刑一途,别无他选。

非强制性死刑则是赋予法官斟酌权。法官可以案情的轻重,判予监禁,终身监禁,甚至死刑。

现时反对废除死刑的一群基本上有三个论点:-
第一,废除死刑将会提高犯罪率,尤以谋杀,贩毒为甚。废除死刑将起不了罪犯犯罪时的阻吓效用,进而提高犯罪率。

第二,在废除死刑以终身监禁取代后,政府必须腾出更多的财政预算于监狱局以供囚犯的伙食费用,浪费公帑。

第三,对受害者家属的二次伤害。从古至今,杀人填命乃是一个根深蒂固的想法。杀人犯若果不需填命,则死者死不瞑目,正义无法得到彰显。

理性思考存废

其实,死刑的废除会降低犯罪率是一个假命题。死刑其实并不能够对严重罪案如谋杀与贩毒起任何的阻吓作用。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显示,大多数谋杀犯在干案时并不会去考虑所带来的后果是死刑。大多数是一时冲动或者非杀死不可的情况。

贩毒案的情况则是被捕的大多数都是家境贫困的跑腿,而真正的毒枭却是永远的漏网之鱼。

反对废除死刑其实就是一个伪命题。文明的社会里,取人性命乃是不对,不道德,不符合文明的行为,必须予以阻止。但是当我们宣扬如此道理的同时,我们却以取人性命的刑罚予以阻止,那岂不是自相矛盾吗?

再者,我国监狱的情况的糟糕程度,多待一天都受不了了。多少在外骄纵拔扈的老大,进去呆过一天后,无论花多少钱都想出来了。试想,要在里边待个30年,真的不如死掉好了。

我们活在一个道德扭曲的年代。在回教断肢法争议之时,整个社会都予以谴责。但是在死刑存废的课题之上却持相反的意见。是什么让这个社会觉得取人性命比断肢来得人道的吗?

许多的舆论都充满情绪化的以杀人狂魔被判刑后安稳的在监牢里生活为例子。

如果我举列,有一妻子,每天饱受丈夫殴打,精神折磨,苦不堪言。在一次的吵架中,把丈夫杀死了。这是一宗谋杀案,罪成后也只有死刑一路了。我们忽略的是那妻子杀人的原因,还有嗷嗷待哺的孩子该何去何从呢?

我们常说,法律不外乎人情; 但是我们谈到人情,赋予法官斟酌权的时候, 却严词谴责废除强制性死刑,这是人性认知的扭曲和矛盾。

死刑在一些案件可能是无可避免的等值刑罚。但是在一些案件,终身监禁或许比死刑还来得残酷啊。

509后,我们迎来了一个实质性的新马来西亚,但是人民在其软体思想上还需要更多的理智,理性的分析。废死与否,我们的社会是否应该多一份了解,多一点原谅,再多一点思考才下定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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