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李凯业 民主行动党森美兰州副秘书、法律局副主任

正当大家把焦点聚集在爪夷文教学当儿,一项关系非穆斯林改教的州级修正法案和抗争正静悄悄的在雪兰莪州上演着。

雪州政府州务大臣提呈《2003年回教管理法案》之修正案,欲修改法案中关于18岁以下孩童改教需要父母两人同意的条件,改为任何其中一位父母即可。

在联邦法院还没在英迪拉一案中作出判决之前,有很多欲离婚的夫妻为了孩子的抚养权吵得脸红耳赤,不惜对薄公堂。可是对于抚养权,法律其实还蛮简单直接,只是人性把一件简单的事情搞复杂。

在法律上,女方在抚养权拥有优先权。所以,很多时候占下风的男方则屎桥尽出,不惜任何代价誓要把抚养权抢到手,才敢做罢休。过去改教争子掀起了不少争议。我本身遇到一个案例,孩子的父亲为了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在母亲的不知情之下单方面为孩子改教。多年以后,据我所知,那个孩子还是回教籍。

至于为什么争取抚养权的父母会以改教做为争取抚养权的筹码呢?一来,是因为一旦进入回教,该孩子就需要以回教的方式抚养长大; 二来则是把抚养权的审理权限带到回教法庭,让另一方毫无准备,没有权力去到回教法庭抗辩。

联邦法院在几年前就在苏巴斯尼一案中裁决,如果一对夫妻是在民事婚姻法之下注册结婚,那民事法庭将有绝对的权限去审理包括抚养权在内的离婚争议。而联邦法院更是在英迪拉案件中做出标杆性的裁决,那就是即使孩子还是回教徒,也能够由非回教徒的父或母抚养。

虽然在苏巴斯尼和英迪拉案件已经解决了民事法庭权限以及抚养权归属的难题,可是还有一个问题难以解决,那就是改教后的孩子如果要脱教还是得回到回教法庭去。这是一方单方面的决定,也不是真心要改教,宗教在整个过程充其量也其实是争取抚养权的一个工具而已。而欲要改正这个单方面作出的决定,却荆棘满途。

纵然联邦法院已经做出标杆性的判决,甚至在英迪拉一案后,舆论一度呼吁所有允许单方面改教的州属修改法案至双方父母同意才能改教。雪州这时的法案修改根本就是和时代的脱节,跟不上法律发展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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