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宪法》第150条文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内阁)停摆国会的权力。

议长阿兹哈·哈伦应该根据《联邦宪法》第55条文召开国会。

如果 不能履行他的就职誓言来捍卫国会,而是选择性地诠释法律以捍卫行政机关停摆和瘫痪国会——我国民主的核心机构,那他应该辞去议长一职。

1. 召开国会的权力在于最高元首,而不是首相。

国会在我们的联邦宪法下的立场非常明确,它是由最高元首、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第44条文)。

根据联邦宪法第55条文,明确规定召开议会的权力在于最高元首。由于最高元首是议会的一部分,因此联邦宪法的意图是让下议院或上议院独立于行政机关。

我知道根据《国会下议院议会常规第11常规》,建议最高元首何时举行国会下议院会议开幕、并向下议院议长建议何时举行接下来会议的人是下议院领袖(首相)。这项条文的目的显然是行政性质的,并未剥夺最高元首如联邦宪法赋予其召开国会的权力。议会常规第 11常规的目的是为了协助议会流程的顺利,并让行政机关/内阁能够按照联邦宪法第 43(3)条的规定,准备好来到议会被议会问责。

议会常规只是联邦宪法下的附属法律,不能与联邦宪法本身相抵触或凌驾于其之上。因此,拿督阿兹哈作为下议院议长应立即致函最高元首召开下议院。

2. 下议院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的约束

下议院独立于内阁/行政机关并不受内阁的约束,更不用说由内阁/行政机关来决定其运作了。事实上,行政机关/内阁在某种程度上是从属于下议院的。行政机关/内阁的成立取决于首相获得下议院的多数支持。这与民主的概念一致,即人民的声音至高无上及人民由他们所选出的国会议员作为他们在下议院的代表。联邦宪法第43条(3)也明确规定,内阁是向国会集体负责的。

3. 《联邦宪法》第150条文赋予的紧急权力不包括停摆议会或司法机关的运作

根据联邦宪法第 150 条文,颁布紧急状态是基于为了应对任何威胁国家安全、经济生活或公共秩序的严重紧急情况。在紧急状态期间颁布的任何法律,必须仅限于应对上述三种威胁情况,否则是违宪的。

[注:对于2021年1月11日所颁布的紧急状态以对抗新冠疫情是否属联邦宪法第150条的权限范围,还是一个疑问。]

没有任何法律可以被颁布来中止议会或司法机构的运作,因为议会和司法机构永远不会威胁到国家的安全、经济生活和公共秩序。因此,颁布《 2021年紧急(基本权力)法令》第14(1)条文来停摆议会是无效的。宪法第150条文并没有预设有中止议会的权力,因此根据该条文制定的任何法律也不能被赋予这种权力。换言之,《 2021年紧急(基本权力)法令》第14(1)条文在宪法第150条文下已经越权了。

这一立场是有根有据的,即宪法第 150 条文明确规定在紧急状态期间,议会两院都可以召开,最高元首殿下也在 2021 年 2 月 24 日的媒体声明中也重述了此立场。

如果我们诠释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期间可以拥有无限权力,包括暂停议会和司法机构,那我们很快就会像缅甸一样受到军事统治。首相慕尤丁和他的团队在“喜来登政变”中无耻地从民选政府手中夺权的行为,就如缅甸军人在昂山素姬赢得选举之后夺权一样。我们不能不提防慕尤丁和他的团队,也有使用军队来暂停司法机构运作以维持其政权的可能性。

拿督阿兹哈作为下议院议长,不能允许下议院被停摆。他必须捍卫下议院,而非选择性地诠释法律以允许行政机关停摆国会。这是对下议院作出的叛国行为。当他看到议会民主被攻击时,他应该要有勇气为其辩护。

是什么促使拿督阿兹哈捍卫国盟政府?他是否在担心一旦国盟政府垮台,也意味着他也将失去议长职位?

当下议会面对针对首相的不信任动议时,他就表现出这种自我保护的倾向。国会惯例一向来优先处理针对首相提出的不信任动议,这也是拿督阿兹哈在担任议长以前一向来所秉持的立场(他本身担任议长职位也是在没有选举情况发生)。他选择性诠释法律,并表示他无权安排议会议程,让行政机关全权决定下议院的议程。

拿督阿兹哈针对众多批评者对于他在紧急状态期间停摆国会所提出的评价,完全适用于他自己。

拿督阿兹哈缺乏对于联邦宪法所规定三权分立的理解,他对法律的诠释是选择性的,并且未能明白行政机关无权中止议会运作。

拿督阿兹哈担任下议院议长之前,在我和我的许多朋友当中都享有很高的评价。我挑战他作出正确的决定,来恢复他的形象和地位。

我也呼吁拿督阿兹哈像华都亚也国会议员西华古玛一样,表现出西华古玛在担任霹雳州议时的勇敢。当时行政机关透过警察关闭通往州议会的大门,阻止民选代表召开州议会会议时,他在州议会附近的一棵树下(现被称为民主之树)举行了一次会议。但显然的,他过后受到了对付。在他成功在州议会召开会议之时,他被警察强行从椅子上拉下,然后议会任命了另一位议长。历史将证明他是一位勇敢的议长,他愿意为捍卫民主做出正确的事情而牺牲自己。

拿督倪可汉

木威区国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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