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反跳槽法

文:梁卓经 巫统主席阿末扎希透露,巫统已经采取法律行动,向退党的国州议员索回涉及的费用,并要他们腾出在巫统和国阵旗帜下赢得的议席。他说,巫统议员退党成为独立议员,为了尊重被背叛党员的意愿,巫统采取法律行动向退党议员发出法庭传票。 第14届全国大选改朝换代前,巫统党员跳槽可说是闻所未闻(除了2009年霹雳州国阵夺权前有一名巫统议员“短暂”跳槽至公正党),之前在野党也常身受其害一直呼吁当时的政府制定反跳槽法律,但都不得要领。相信大家记忆犹新的跳槽事件是2009年三名民联州议员退出各自的政党令霹雳州民联政府倒台和尼查痛失州务大臣职位的夺权事件。 所谓的反跳槽法,其实也不能阻止议员退党或者蝉过别枝参加其他的敌对政党, 但反跳槽法可以阐明议员一旦退党或跳槽,必须辞去议员的职位腾出议席。虽然理论上选民是以手中的一票选出参选的候选人本身为国州议员而不是选择其所属的政党,但是实际上除了极其罕见的例子(如当年沙里尔在1986年巫统党争时被开除后,在1988年的补选中以独立人士身分上阵还能以更大比数获胜),选民都常被誉为是“选党不选人”。跳槽者在利用党的资源和旗帜中选后退党或加入敌对阵营是背叛了选民的真正意愿。 道德争论 我国政治史上的确出现过一项“反跳槽法”。1991年,吉兰丹州的回教党州政府在州议会通过一项州法令规定,一旦州议员退出他在当选时的所属政党, 便会失去议员资格。法令通过不久,有两名回教党党籍的州议员退党。根据法令,其议席县空而进行补选。失去州议员资格的跳槽者以该法令违反《联邦宪法》为由起诉吉兰丹州政府。他们在高庭和最高法院都胜诉。最高法院裁决该项反跳槽的州法令违反了《联邦宪法》的第10(1)(c)条,于是宣告州法令抵触宪法而无效,跳槽议员因而恢复资格。这条文保障了国民的结社自由。有了这保障,议员中选后可以自由参加其他政党。最高法院也提到任何限制结社自由的法令只能由国会通过而州议会不能这么做。法庭也说道其中一个可以被接受的限制结社自由的理由是道德理由,但此案不成理由,言下之意,“跳槽”并非不道德。 我认为判决有一个盲点。虽然宪法保障结社自由,但“结社自由”不代表跳槽议员还保有议席。虽然议员可自由退党,可是退党后必须遵循反跳槽法交出议席进行补选。我也认为议员跳槽违反了选民意愿甚至可以颠覆民选政府,的确是不道德。 如果政府有意愿,国会大可制定,甚至修宪通过反跳槽法,防止议员带着议席投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