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强制酒精饮品下架 霹火箭强烈谴责并提供法律援助

霹雳州行动党法律局主任梁卓经说,针对怡保曼锐重组村某些村民反对该处的99 Speedmart迷你超市售买酒精饮品及伊斯兰民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人于本月24日拉队前往超市要求迷你市场工作人员将所有的酒精饮品下架的事件,有些怡保商家忧心忡忡,向他询问由来。 也是候任希盟双溪古月区州议员的他说,我国是法治社会,郭马哈迪医生上台成为我国新首相后,也一直强调会以法行事,新政府会重新塑造我国为“以法治国”(rule of law)的国家。因此,只要超市有依照准证的条件和地方政府的条规售卖包括酒精饮品在内的货物,无论谁都不能过问,更遑论那些“伊斯兰非政府组织”。 梁卓经强烈谴责该组织,他们的行动已经构成非法入侵,警方应援引刑事法典448条文,即非法入侵建筑物罪名调查此案,罪成可罚监禁三年或罚款五千令吉,或两者兼施。他说,如果再有类似事件发生,霹雳州行动党法律局将义不容辞作为被骚扰商家的后盾,甚至上法庭讨回公道。 他也呼吁99 Speedmart的东主通过霹雳州行动党总部联络他本人, 以商讨采取法律行动对付非法入侵者。

官联机构决定放租土地鱼塘前 应优先考虑现有的养殖人

希盟行动党双溪古月区州议员梁卓经说,在官联机构决定放租土地或渔塘时,应优先考虑已经在那些原有在该土地上耕作或养鱼的养殖人才对。 梁卓经于正在召开的霹雳州议会辩论苏丹御词时说,最近在他的选区内有几名养鱼业者遭到已经向霹雳州发展机构和州农业局租赁了渔塘的另外两家私人公司驱逐。梁卓经也发现到其中一份合约乃是在去年四月三十日签署的,换句话说,即在第十四届全国大选五月九日前签署的。 这些养殖人在渔塘经营已久,其中也有人曾经向当局申请要租赁渔塘,但是都不得要领。 既然现有业者有兴趣租赁渔塘,霹雳州发展机构和州农业局应该优先考虑他们,也促请州政府寻求一个解决方案来安置他们。他也说,在将来州政府应该指示这些官联机构在租赁土地或渔塘前应该一律给予已经在该处耕作者优先权,除非现有的养殖者放弃租赁,才让其他人来接手。 梁卓经也说,州政府可以考虑将甘榜地马地区建立一个养鸭业的一站式中心。现在,已经有业者在当地养鸭,可是鸭子都是运出外州才能宰杀和处理。如果州政府能够在当地设立一站式中心,便能为当地居民制造工作机会。

起诉选委会遭驳回 槟政府入稟联邦法院

代表槟州政府对垒选举委员会一案的律师梁卓经说,槟州政府已经于16/3/18入稟联邦法院申请上诉准令,以针对上诉庭于21/2/18的裁决上诉。 槟州政府之前入稟槟城高庭起诉选举委员会,基于选举委员会的新选区划分的建议书的不公平选区划分要求高庭司法审核并撤销选举委员会的建议。高庭以法庭无权干涉选举委员会为由,于20/11/17驳回槟州政府的申请。梹州政府在上诉庭的上诉也遭上诉庭以同样的理由驳回。 梁卓经说,他代表槟州政府申请准令要求联邦法院厘清以下的八道法律问题: (1)法庭是否有权审理要求司法审核选举委员会根据联邦宪法进行的选举划分工作的案件? (2)若选举委员会在进行选区划分工作时违反宪法,法庭是否有权干涉? (3)选举委员会的选区划分建议书是否有如高庭所说,只是“建议”而没有任何法律效应和对梹州政府没有法律作用? (4)槟州政府的司法审核申请是否“言之过早”?(因为高庭说建议书还未提呈国会) (5)选举委员会的建议书是否可以被司法审核? (6)法庭是否可以拒绝审理有关诠释宪法条文的案件? (7)总检察署是否在乎法律下可以反对同样隶属于总检察署的州法律顾问所同意进行的司法审核案件? (8)在法律下,总检察署是否可以代表不是政府机构的选举委员会? 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在支持该项申请宣誓书里说,以上的法律问题关乎重大,而且联邦法院从来都没有针对过这些问题有所判决。厘清这些关法律原则的问题附合公众利益,因此要求联邦法院批准准令。 梁卓经说,之前国会下议院议长班廸卡基于1MDB有案件在美国待审(sub judice) 为由,驳回所有有关1MDB的动议和不准辩论。因此,根据议长自己的逻辑,班迪卡更加不应该允许下议院在这项槟州政府的申请在法庭结案前允许国会议员辩论选举委员会的新选区划分建议书。 梁卓经 17/3/18

联邦政府可制度化解决金马仑土地问题

文:民主行动党霹雳州双溪古月州议员梁卓经 高庭裁决第14届大选时国阵候选人贿选而选举成绩被判无效,喻令金马仑国席进行重选,令到金马仑农民的土地问题再次成为各媒体的焦点。 “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一直以来都是人民和农民的期盼。在金马仑,耕农的土地使用权却还是没有得到制度化的处理而悬而未决。甭说地契,农民们要租赁土地或申请临时地契也困难重重。谁能解决土地问题,谁应该解决土地问题,亦成为了补选的其中一个课题。 无可否认的, 根据《联邦宪法》, 土地是隶属于州政府的权限。 无论是批准地契,转让土地、产业,或发出临时地契都是州政府掌管的事宜。所以,无庸置疑,解决金马仑高原的土地问题,主动权是在彭亨州州政府手中。 但是,我认为,虽然如此,联邦政府在这方面也并不是一筹莫展的。根据《联邦宪法》的第91条,“国家土地理事会”得于成立。国家土地理事会是由一名部长担任主席(现任主席是副首相旺阿兹莎),每个州属委派一名代表,并另有不超过十名联邦政府委任的代表组成。主席可依需要随时召开会议,但理事会每年必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的职责是,在咨询了联邦政府,各州政府和“国家财政理事会”后,制定有关推广和管控国内矿业地,农业地和森林等土地的运用的政策, 以及制定执行有关法律的政策。联邦和州政府必须遵循有关的政策。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可以就有关土地使用事宜或有关土地的新法令咨询理事会,而理事会有责任给予劝告。 让农民安心耕种 如果真的要贯彻“耕者有其田”的理念,政府应该要发出地契或长期租赁土地于农民,令农民能够安心作长期投资和进行永续经营,为国家提供长期和稳定的食物供应。其实,金马仑的农民也没有奢求一定要获得地契或者长期租赁土地,但是农民要求至少获得简称“TOL”的Temporary Occupation Licence。TOL者,有些中文媒体译为临时地契,其实,应更正确的译为“临时使用准证”。在《国家土地法典》下,准证为期一年,不可被转让或遗留给后裔,但是可以每年更新(不超过三次)。 有鉴于此,国家土地理事会可以制定有关发出地契或者临时使用准证的政策。根据以上的宪法条文,各州州政府包括国阵执政的彭亨州都必须遵循。理事会可以制定批准农民申请地契或临时使用准证时所应釆用的准绳,如申请者必须是真正的务农者,已经在该土地耕作的年数或农作物的种类和可为政府带来的收益,给人民带来的好处和经济效益等。理事会也可以阐明州政府在处理有关申请时,州政府应该遵循公平和透明化的原则行事。 如此一来,譬如从不愿遵循理事会的原则作出决定,作为申请者的农民便可以把州政府带上法庭,进行司法审核其决定。我认为,只要希盟政府拥有强大的政治意愿,通过国家土地理事会来制定有利于农民的土地政策和土地法律改革,我们可以真正地解决金马仑和全国的耕农土地问题。